“枪手”引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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宋代广南东路乡之称

宋史·兵志五》:“熙寧元年,詔广州枪手十之三教弓弩手。”《宋史·兵志五》:“东路枪手,自至和初立为土丁之额,农隙肄业一月,乃古者寓兵於农之策也。”

⒉射击手。

例如:他弹无虚发,真是一个好枪手。

⒊科举应试时冒名代考的人。

《清会典事例·刑部·吏律职制》:“江西省兴国县童生刘昌新雇倩枪手入场代考一案……仅照寻常枪手科罪,殊未允协。”《官场现形记》第五六回:“这位大人乃是个一窍不通的,只得请了枪手,代为枪替。”旧指考试时冒名代考的人。清朱克敬《瞑庵杂识》卷二:“﹝张金鏞﹞待士甚宽,得鎗手但扶出之,不问姓名。”《儒林外史》第十九回:“勾串提学衙门,买嘱鎗手代考。”